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广东通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苏少林 职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的《处理回复书》(〔2019〕0404)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公文进行依法退回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至2018年,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作为签发机关主送被申请人的公文函出现严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违规行为(具体见附件),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以上违规行为,申请人坚决不服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理回复书》(〔2019〕0404),该《处理回复书》明显存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的《处理回复书》(〔2019〕0404)认定事实不清 本人举报的是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公文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行为,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反而转移话题狡辩称该违规行为不会对用户的实际使用造成影响,拒不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涉嫌包庇袒护中国移动广东公司。
二、《处理回复书》(〔2019〕0404)中“不会对用户的实际使用造成影响”并不能成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所发公文格式错误无需退回的理由 “不会对用户的实际使用造成影响”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公文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不影响用户的实际使用就肆意不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地发文,那法律法规还有何用?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出现错别字出现错误格式等情况,该错别字错误格式等情况并不影响正常人的正常理解正常阅读,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不改正,放任该错别字错误格式等情况继续存在?
三、不需要审批的公文并不能成为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理由 虽然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主送被申请人的公文根据“国发〔2014〕5号”文件的规定不再需要被申请人审批,但这不能成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主送被申请人的公文无需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回复书》(〔2019〕0404)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拒不认定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所发公文违反《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事实,拒不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包庇袒护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为纠正被申请人的违规行为,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附录: 1.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电子邮件 2.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的电子邮件 3.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违规公文的证据 4.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5.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的《处理回复书》(〔2019〕0404)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请人: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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