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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8:4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内容】刘先生的儿子今年15岁了,期末考试成绩非常优异,刘先生答应儿子奖励其一部手机并为其申请一张手机卡,暑期的时候使用。7月10日,刘先生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儿子的身份证来到营业厅,打算以儿子名义开办一张手机卡,可是遭到了运营商的拒绝,运营商要求刘先生必须让其儿子也要一同到场办理才可以开办手机卡。可是刘先生认为,自己是儿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父亲代理就可以了,认为运营商是故意为难刘先生,于是刘先生开始投诉。那么运营商的这个要求合法吗?

【琛哥有说法】
我们对本案做如下分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可见,所有的自然人,不论年龄大小,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也就是说成年人可以拥有的权利,未成年人同样可以拥有。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办手机卡,同样未成年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办手机卡。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自然人按年龄段,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年龄段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果
行为是否独立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自治
16-18周岁并且有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自治
8-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追认
0-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这些法律规定看,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也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今天我们分别对这三种未成年人办理业务进行分析。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 前面分析过,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电信业务。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太小,不具备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是这个“代理”是什么意思?“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被监护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就是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在民法上,法定代理人几乎可以等同于本人。除个别情况,比如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代理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0-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字即可,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办理电信业务,未成年的当事人是不需要到场的。
法定代理人携带未成年人的身份证证件、法定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户口本)即可。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不是“代理”。
“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追认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达不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没有生效,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在法定代理人追加认可和追加同意的情况,此类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才会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前面条款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条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主体资格不一定非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有可能是有效的,所以才规定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的法定流程应当是由当事的未成年人先签字,再由其法定代理人追加签字,合同才会发生效力。因此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电信业务的,其本人应当到场签字。
此类未成年人办理电信业务的,需要携带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户口本)及双方都需要到场签字。


2018年6月6日,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规定,是有瑕疵的。
《民法总则》是国家法律,而工信部的文件最高只是部门规章,其效力远远低于国家法律,因此应当以《民法总则》为准。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案例中,运营商的要求是合法的。

3、  十八周岁以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这个条款的规定,16-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提供其劳动证明、收入证明,能证明其已经参加劳动、参加工作并且有收入,能靠自己的收入生活的,这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办理电信业务。 因此这部分未成年人办理电信业务,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及本人到场签字。
如果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的,按“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电信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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