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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0:4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住建部发布的建市规〔2019〕1号与建市[2014]118号:
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如何理解,新规中对违法分包的情形认定,取消了“(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这一条?

还把“(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修改成“(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现在可以再分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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