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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0:5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qzgs 于 2019-11-12 22:09 编辑

黑猫投诉:https://tousu.sina.com.cn/complaint/view/17347888778/


最新进展:2019年11月12日10点多,重庆联通来电下达最后通牒,限我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承诺“决不涉及诈.骗、骚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承诺书》,否则后果自负。 所以,我决定向重庆12315举报重庆联通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欺诈消费者、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1日10:34:24,我经联通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实名核验开卡成功激活重庆联通号*(订单号:9044364***),9月23日17:32:20,接到10010的短信后被重庆联通局方停机,期间不到53个小时,该号*自开通以来仅呼叫过联通的客服号*。无数次与联通客服沟通,重庆联通均拒绝提供任何证据及证明、明确的停机依据,拒绝说明救济途径,拒绝无条件复机。

重庆联通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以及非常污损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骚扰”、“涉嫌诈.骗”等莫须有的借口,对被停号*进行恶意停机,对本人多次请求提供相关证明、证据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拒绝提供该号*违规的证据和明确的停机依据,拒绝说明救济途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还违反了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文件第十一条和《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的违法行为。

被停号卡为预存话费方可使用的号卡,重庆联通以莫须有的借口恶意停机、中止服务后,拒绝了消费者要求其继续履行约定、赔偿损失等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重庆联通以莫须有的借口恶意停机拒绝提供服务后,还收取了费用,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

重庆联通发送停机短信后即马上停机,违反了《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庆联通在其预先拟定的承诺书中规定重庆联通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权利,并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要求赔偿、依法维权的权利,违反了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

最后,重庆联通以流量包、语音包吸引消费者办理号卡套餐,再恶意停机,又以停机为由而拒绝办理流量包、语音包,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所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还违反了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文件第七条、第十条和《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的违法行为。

请有关部门依法全面查处重庆联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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