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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1:3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月3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给出的公告显示,陈德武、陈亚华、姜福乾等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的同时,还要交付高额的罚款。

法院给出的说明显示,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亚华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德武,被告人陈德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法院一审法院判定,判处被告人陈德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亚华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姜福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玉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德武、陈亚华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姜福乾犯罪所得人民币14508.6元,被告人杨奚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亚华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德武,被告人陈德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被告人姜福乾于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9月27日间,以人民币0.08元/条至0.1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德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35万余条,支付人民币1482418元,以人民币0.09元/条至0.1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达人民币14508.6元以上。

被告人杨奚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6年9月25日,以人民币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德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99万余条,支付人民币448630元,将购得公民个人信息的80%左右以购买原价出售给其所在公司的下属员工,获利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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