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效挂钩”应遵循的原则 1.要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实行“工效挂钩”,既要尊重单位的利益,也要尊重职工的利益,要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不但领导有积极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有积极性。 2.要有利于事业单位主业的发展。实行“工效挂钩”,不仅仅是让单位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让职工有更高的合理合法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事业单位主业的发展。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主业,甚至冷落并丢掉主业。 3.要有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制定和审批挂钩方案时,要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清算效益工资时,一定要在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才可以兑现。 二、“工效挂钩”单位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单位领导班子要坚强有力。第一把手核心作用突出,能够组织团结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开创事业。同时,“工效挂钩”的期限最好与领导班子的任期相一致。 2.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单位的财务制度、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工资制度健全,有完整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和经济指标考核体系,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 3.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单位的各项经济收入符合法律规定;其经常性事业经费收大于支,不需财政预算拨补。 三、“工效挂钩”方案中基数的确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要在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利税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人均创利税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确定三个挂钩指标的基数,以便于考核和兑现效益工资。 1.人员基数的确定,一般以上年平均人数为基数。若前三年人员变动较大,也可以前三年的平均人数作为基数。人员基数确定后,单位新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当年单列,次年调作基数。调整时,一般以当地事业单位上年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增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按本单位上年人均效益额的80%为标准核增单位的利税基数。 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以单位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减)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增(减)工资等各种因素后作为基数。 3.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应当以利税为主,因为只有利润和上交税收才是经济效益的本质反映。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前几年经济效益变动较大的单位,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数确定,使挂钩基数更能反映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