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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5:4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

某移动通信公司购买了某住宅小区内一套顶层的房屋后,把读房屋作为移动通信机房,并在屋顶竖起了4根手机发射天线。据住户反映,他们已经产生失眠、烦躁、神经衰弱、先兆流产、身体疼痛等症状,他们认为是手机基站辐射带来的后果,要求将读基站拆除。小区管理处与该移动通信公司多次交涉,而移动通信公司则以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测定该移动通信无线发射的电磁波末超出国家标准范围,并不影响人体健康,而且移动通信公司也是住宅区的业主,也拥有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由拒绝拆除。

移动通信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自行拆除移动通信基站。

【案例分析】

本案移动通信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移动通信公司把住宅改作移动通信机房已改变了住宅的按用功能,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的规定,房屋使用人必须按房屋的规划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如确需改变也要由相关部门批准。

其次,移动通信公司以其也是住宅区的业主,也拥有屋顶的所有权为由拒绝拆除抗辩理由不成立屋顶属于是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共看部分,各区分所有人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合理使用。

《城市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方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对他方构成伤害 或妨碍。移动通信公司在屋顶架设4根手机发射天线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的要求,且已使部分业主出现各种身体异常反映,说明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伤害,受害业主有权要求移动运公司排除妨害。

第三,移动通信公司以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测定该移动通信无线发射的电磁波未超出国家标准范围,并不影响人体健康作为抗辩的理由同样不成立。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危害后果难以预料,构成潜在的危害。即便有的可能符合现时的某种标准,但仍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对这种工业危险带来的损害后果,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不能以其符合某种标准为理由免除其责任,而应当按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待,即有损害就得赔偿。

综上所述,受害业主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移动通信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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