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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08:3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了1座通信基站,2年里居然打了4场官司,通信基站辐射真的那么大吗?今天,让我们通过发生在广西防城港某小区的真实案例,从法律和辐射科普层面了解一下小区建设通信基站的那些事儿。

历时两年,三次起诉为何故?

►第一次起诉

2020年8月,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中国铁塔防城港分公司(简称“防城港铁塔”),称其所建的公寓楼顶擅自建设通信天线,索要场地租金50余万元,以及楼顶天面损毁维修费10余万元。

经查,联通公司在该公寓购置有房屋一套作为自留机房,并在该公寓楼顶安装了天线,于2015年11月1日将楼面抱杆资产移交给了防城港铁塔。

防城港铁塔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不是涉案楼顶天面的产权人,要求支付租金和维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次起诉

2020年10月,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撤诉后第二次起诉。后因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三次起诉

2021年5月,该公寓小区的四位业主将联通公司、防城港铁塔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拆除移走安装在小区楼顶的通信基站,并恢复楼顶原状”。

在如今“手机信号如空气”的信息时代,打电话、发信息、刷视频、抢红包、点外卖等都离不开网络信号。这四位业主为什么执意要拆除基站呢?

四位业主认为:基站建设有危害

因2002年联通公司在该小区楼顶上安装了通讯基站,致使房屋楼顶开裂受损,近期出现了渗水现象;基站产生的辐射严重影响了业主的身心健康。

为充分了解小区住户的通信需求,防城港铁塔第一时间进行了实地走访位于小区楼顶的基站

经过实地走访,防城港铁塔和联通公司认为:

通信基站涉及公共利益

● 联通公司也是该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基站建设已达18年之久,期间并无任何业主提出异议。

● 通信基站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业主在享受通信便利的同时,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应拆除通信基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联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原告楼顶建设通信基站等设施(后将基站设施移交至防城港铁塔),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令防城港铁塔拆除该小区顶楼的通讯铁塔等设施,将楼面恢复原状。

二审最终改判:不许拆站

防城港铁塔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如下:

► 四位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因建设基站影响了业主的身心健康、导致该房屋楼顶开裂。

► 楼顶属于整栋楼所有业主共有,四位业主没有权利擅自代表其他业主提起本次诉讼。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拆除房屋楼顶的通讯铁塔等设施,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参与表决同意,现仅有四名业主提起诉讼,未达到法定人数,故无权以未经业主同意为由,要求拆除基站。

房顶出现渗漏,并不必然是安装铁塔造成的。

四位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建设基站导致楼顶渗水、产生辐射影响身心健康。

如确因建设通讯设施导致房屋渗水,考虑到业主及周边群众的通信需求,亦可考虑修复漏水部分、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并非一律拆除。

二审最终判决:

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四位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案件评析

在小区楼顶建设通信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区楼顶基站的设置,属于小区业主以及周边用户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部分业主的个人利益与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进行综合权衡。部分权利人应当让渡或共享部分权利予以配合,承担必要限度的容忍义务,避免保护部分人员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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