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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3C调研员 于 2024-1-19 10:4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目标客户,特邀客户”属于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投诉思路,先让通信管理局责令电信运营商,说明什么是“目标客户,特邀客户”。

如果“目标客户,特邀客户”的条件,不合理。那么可以向国家反垄断机构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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