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按工程定额编报的预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10工作日; 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以其他方式编报的预算,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预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15工作日; 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预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20工作日(特殊工程除外); 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结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25工作日; 2.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结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40工作日; 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结算,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定审结时间为60工作日(特殊工程除外)。 三、以上审结时限承诺,不包括由于“非评审方的原因”所引起的审核时间消耗,如下所列: 1.评审初期发现工程资料不齐全而引起的工程资料追收所耗时间; 2.评审期间被评审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而引起的资料往返所耗时间; 3.评审过程发现问题(或产生争议),评审方需要组织对数,或举行协调会,与被评审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所耗的时间; 4.项目评审初步完成,评审中心向建设单位发出《项目评审征求意见书》,其往返所需要的时间。 发生以上情况,经办人员必须详细记录评审时间消耗的原因、日期,并提请被评审方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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