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7—94
1 总则
1.1 光纤通信是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一种先进实用的通信手段。
在电力系统运用光纤通信具有其它通信方式不能比拟的一些优点。鉴于电力系统光纤电路日
益增多,为了加强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光纤通信的管理,更有效地为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
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直埋光缆、管道光缆(含利用缆沟、廊道敷设方式的光缆)、架空光缆(含同
杆架挂、自承式光缆)、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GWWOP)、架空地
线加绑光缆等敷设方式的光纤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3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管理手段,提高光纤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
行设备和电路传输性能符合技术标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为电力调度、继电保护、安全
稳定控制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光纤通信电路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光纤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局
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
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光纤通信电路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
所辖范围内光纤通信电路的实际情况,可分别设置光纤通信总站、光纤通信中心站、光纤通
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
2.1.3 在光纤通信电路较少的网局、省局、地区局,可暂不设光纤通信总站和中心站,但应
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予以管理。
2.2 职责划分
2.2.1 国电通信中心负责部属光纤通信电路及部属北京地区光纤通信电路的管理指挥和运行
维护。
2.2.2 光纤通信总站应负责全网、全省光纤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管理指挥。
2.2.3 光纤通信中心站,除做好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还应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光纤
通信电路及光纤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的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2.2.4 光迁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层单位,应负责本站设备的运行维
护工作。
2.3 运行维护分工
2.3.1 凡属本单位管辖的光纤通信电路由本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凡跨区域的光纤通信电路, 由相关单位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光纤电路的运行维护。
2.3.2 运行维护界面的划分原则:以进入站内第一光纤活接头为运行维护的分界面。
连接光纤配线架(FDF)或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的尾缆、光端机、数字复接设备、PCM 基
群设备均属站内传输设备。
进入站内连接光纤配线架(FDF)或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的光缆属光纤传输线路部分。
2.3.3 直埋光缆、管道光缆、架空光缆的传输部分由光纤线路专业人员负责。与架空送电线
路同杆架挂的光缆线路,如果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光纤通信部门汇报,并会同架空送电线路
检修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3.4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GWWOP)、架空地线加绑光缆的传输
线路部分(包括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调节板、捆绑金属丝等线路金具)、线路光缆
接续箱等,由线路管辖单位的高压线路检修部门负责。线路发生故障或事故、遭受雷击,高
压线路检修部门应及时向光纤通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光纤通信人
员应配合并负责光纤传输特性的测试。
由门型构架终端接续箱至光缆线路终端接续盒或光纤配线架(FDF)间的引入光缆由光纤
线路专业人员负责。
2.3.5 站内传输设备、有人值守中继站由光纤机务专业人员负责,无人值守中继站宜由光纤
线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
2.3.6 光纤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3.7 与通信线路同杆架设的光缆,或同管道敷设的光缆,当公用部分(杆路、管道等)出现
问题时,应由线路本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处理。
3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光纤通信基建工程、改造工程、重点技术措施等光纤通信传输系统项目均需经有关部
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光纤通信系统各项技术特性必须符合进网要求。
3.1.2 光纤通信传输系统的群路分配应由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并规定话路使用权。
通信调度部门有权根据通信电路运行方式予以灵活调度。
3.2 设备运行条件
3.2.1 光纤通信站必须配有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备件。
3.2.2 光纤通信机房应具备符合光纤通信终端设备要求的环境条件,并尽可能维持在设备最
佳工作范围。
3.2.3 光纤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设置不停电电源。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DL/T544《电力系统通
信管理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3.2.4 光纤通信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合格的防静电措施(包括备品、备件)。
3.2.5 光纤通信机房的防雷技术措施应符合部颁有关防雷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
3.2.6 光纤通信总站、中心站应实行昼夜有人值班制。
3.2.7 光纤通信站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无人值班:
a.光纤通信电路运行稳定,有冗余配置,并能可靠地自动切换; ![]() ![]() ![]() ![]() ![]() ![]() ![]() ![]() ![]() ![]() 1 次。
6.2.2 故障评价:
光纤通信传输系统按故障性质评价为“通信事故”或“通信障碍”。
6.2.3 通信事故:
a.光纤电路故障,造成电力事故时间延长、范围扩大计为通信事故1 次;
b.光纤电路故障,引起继电保护误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计为通信事故1 次;
c.违反通规、通纪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价值为6000 元以上,计为通信事故1 次。
6.2.4 通信障碍:
a.光纤电路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电力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误
动,计为通信障碍1 次;
b.站内设备故障,使一条话路连续停用超过4h,计为通信障碍1 次;
c.光缆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h,计为通信障碍1 次。
6.2.5 故障处理原则:
a.电路发生故障时,应按先干线、后支线;先群路、后分路;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处
理;
b.光缆线路或无人中继站发生故障时,有人站应尽快判明故障点,并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c.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有人站或有关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处理。故障点确定后,
在排除的同时应及时通知业务领导站;故障恢复后,应立即将故障原因报告业务领导站。
6.2.6 凡构成光纤通信障碍或事故,应在修复后写出分析及处理报告,及时报至相应的通信
主管部门。
7 报表制度
7.1 报表制度是对光纤通信系统实现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各光纤通信站必须认
真执行、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运行情况。
7.2 各报表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7.3 光纤通信站应在规定时间由值班员向光纤通信中心站(或业务领导站)报告当日运行情
况。
7.4 光纤通信中心站(或业务领导站)应在每月5 日前,将所辖站、段上月光纤通信月报统计
表(见DL/T544 附录B 中的附表)上报网局或省局光纤通信总站(或光纤通信主管部门)。
7.5 网局、直属省局光纤通信总站(或光纤通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始15 日前,将全网、全
省上季度各站、段光纤通信运行综合报表及运行小结,上报国电通信中心。
附录A
光纤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补充件)
A1 总则
A1.1 考虑到光纤通信正在电力系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运用,但至今尚未制定验收规
范和试运行管理条例,为便于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正式移交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附录。
A1.2 光纤通信工程验收是对工程基建质量的评定,也是确保生产运行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必须按本规定严格进行。
A1.3 凡是新建、改造的光纤通信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
进行,并负责提供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 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
一般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消缺和处理,试运行期应从消缺和处理后电路恢复正常运行时开始重
新计算。
A1.4 光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前,一般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上岗人员的培训。
A1.5 光纤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光纤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
派员参加验收。
A1.6 光纤通信工程质量和设备技术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得验收。
A2 验收内容
A2.1 光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a.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
b.基建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c.设备的备品、配件是否符合设备供货要求;
d.设计规定配置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e.设备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对电路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A2.2 验收完毕应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A2.3 光纤通信工程的验收一般可分为光缆线路工程和站内传输设备安装工程两大部分。
A3 光缆线路工程验收
A3.1 光缆线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技术文件一式3 份,移交工程
建设单位。
A3.2 技术文件的编制单位以中继段为宜。
A3.3 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竣工图纸可利用原有施工设计图纸改绘,其中变更部分应以红笔修改并标清楚光缆接
头、障碍物等位置以及防护地段等;变动较大更改后不清楚的部分,应重新绘制。
b.竣工测试记录包括:光纤接头衰减测试记录、光纤传输衰耗记录及曲线图、光纤后向
散射信号曲线检查记录及图片、光纤铜芯直流电阻测试记录、光纤铜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c.其它方面的资料:安装光缆及附件清单、工余料交接清单。
A3.4 验收方式:分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应派工地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
工检验,随工检验的内容竣工时一般不再复验。
A3.5 随工检验内容:光缆线路工程随工检验项目内容如表A1 所示。
A3.6 竣工验收内容:光缆线路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内容如表A2 所示。
A4 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
A4.1 站内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技术文件一式3 份。
A4.2 技术文件的编制单位以光纤终端站或中继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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