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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5:33: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ey4s 于 2017-3-30 11:08 编辑

举报 江苏联通限制用户改套餐到 日租卡

附上举报信


实名举报江苏联通南通公司不予转换套餐

举报人:**                          身份证: ****                     
联系电话:1860513***4                 通信地址:****

被举报人:江苏联通南通分公司
举报事实
    号码1860513***4 想转换为联通公司最新推出的 日租卡 套餐可是拨打10010客服人员告知不可以转换,到营业厅相关人员也是不给转换

举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二、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1、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
    第四条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信公司明知道国家明文规定用户有自由选择套餐的权利,但是确采取声明公告的形式对用户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举报要求:本着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维护好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要求江苏联通南通分公司给本人1860513***4手机套餐转换到 日租卡 资费的套餐上。
   2)要求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


今天挂号信寄出到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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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o 发表于11楼  查看完整内容

号码不错186+区号+四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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