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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0:0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netmonitor 于 2017-4-11 20:06 编辑

柳州联通公司做虚假广告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地http://www.gxqyxygs.gov.cn/gdgq/ ... 501222102&urlflag=0

柳州联通公司做违法广告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地址:   http://www.gxqyxygs.gov.cn/gdgq/gdgqAction!query_qyxzcfInfo.dhtml?caseid=145000100662964276&urlflag=0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6〕22号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类型:分公司;住所: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厂房2号办公楼316;法定代表人:朱晓东;成立日期:2001年3月27日;经营范围:接受主体公司委托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第二代、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等。注册号:450200400001451。

  经查实,当事人为推介其从事的移动通信业务服务,于2015年10月1日到3日期间在该公司鱼峰营业厅、潭中营业厅等4家营业厅向消费者发放了内容为“手机99元带回家;仅需99元、大屏智能手机带回家;酷派7105,4.5英寸……活动特惠价99元;酷派7251,5.0英寸……活动特惠价99元”等广告宣传单页共计2000份。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得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所宣传的99元特惠价购买手机有附加条件,即:消费者要在2年内每月最低消费46元话费才能享受99元购买手机的特惠价;但该公司在广告宣传页上并未注明相关的附加条件,让消费者看到广告后,误以为只要交99元就可以购买上述参与特惠活动的酷派手机。据调查和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委托了柳州市飞羽广告制作工作室制作了上述规格为157克铜版纸的广告宣传单页共计2000份,每份广告制作费为0.1元,2000份广告宣传单页的广告制作费合计为人民币200元整,广告制作费已支付给柳州市飞羽广告制作工作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日到3日期间在该公司鱼峰营业厅、潭中营业厅等4家营业厅向消费者发放了内容为“手机99元带回家……活动特惠价99元”等广告宣传页。
2、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陈述了违法事实经过。
3、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合同。
4、柳州市飞羽广告制作工作室提供了《联通柳州分公司市场部9月份广告制作明细表》
5、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移动通信业务广告中,宣称“手机99元带回家;仅需99元、大屏智能手机带回家;酷派7105,4.5英寸……活动特惠价99元;酷派7251,5.0英寸……活动特惠价99元”等。但当事人所宣传的99元特惠价购买手机是有附加条件的,即:消费者要在2年内每月最低消费46元话费才能享受99元购买手机的特惠价;而当事人在广告宣传页上并未注明相关的附加条件,让消费者看到广告后,误以为只要交99元就可以购买上述参与特惠活动的酷派手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属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4月07日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鱼峰工商处字〔2016〕16号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屏山营业厅;类型:分公司;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1-15号门面;负责人:巫迪;注册号:450200400004208;经营范围:接受主体公司委托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016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到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1-15号门面现场检查发现,收银台处贴有的宣传海报上写有“办宽带 送手机 尊享存720元话费=  宽带 送2年10M高速宽带  手机 送精品智能手机一台  话费 送720元话费  光猫 送光猫一台(仅限FTTH类型的宽带)”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涉嫌违反《广告法》,检查人员随即对现场张贴广告进行了拍摄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据此,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2016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为李意(2102030040)、凌红(2102030035)。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2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粘贴写有 “办宽带 送手机 尊享存720元话费=  宽带 送2年10M高速宽带  手机 送精品智能手机一台  话费 送720元话费  光猫 送光猫一台(仅限FTTH类型的宽带)”等内容的宣传海报,于2016年3月28日被我局依法检查发现。广告中称赠送的 “精品智能手机一台”指酷派Y76、酷派K1、OPPOR1100、ViVOY613F、红米Note双卡版、中兴醉享(Q806T)等型号手机任选其一,需消费者办理3G 96元及以上套餐,在网24个月才可获赠;“光猫一台”指价值210元的中兴ZXA10F601型号的光猫,办理相关业务即可获赠,没有附带条件。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粘贴写有上述广告内容的宣传海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201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粘贴写有上述广告内容的宣传海报的事实;2、当事人广告中称赠送商品具体所指的品种、规格、价值和方式;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粘贴写有上述广告内容的宣传海报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工商鱼告字(2016)第16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处(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6,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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