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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08:49: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俗话说“光缆一断,损失百万",而偏偏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的光缆事故却层出不穷,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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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之前的光缆破坏事故浮出水面,一度造成千余名用户通信中断,相关涉事人员已经交代了详细犯罪过程,并依法判处,再次为保护基础通信设施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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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6月16日,孙某、郭某、施某、何某在福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 2020年7月15日,孙某、郭某、施某、何某的所属单位代为赔偿损失169218.6元,并取得谅解。


  •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施某、郭某、何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孙某、施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孙某、郭某、施某、何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孙某、郭某、施某、何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上,依法对孙某、施某、郭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何某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施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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