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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7 10:4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U学在线

日前,高安市财政局公布了一则新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细看其前后,也是一次招投标过程中经典的【质疑-投诉-处理】案例:

在近来的一个“新建学校弱电设备采购项目”中,中国联通宜春分公司投诉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其投标文件存在漏评或错评问题。经查,按规定,最终,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最新动态显示,该项目第二次重新采购已于7月25日发布招标。

来看公告原文部分:

高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24C

二、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弱电设备采购项目C包(高安十六中十六小音视频等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被投诉人: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教育体育局(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弱电设备采购项目C包(高安十六中十六小音视频等设备)(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24C)”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6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7月7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投诉人现场咨询得分后于当日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发布采购结果公示、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投诉事项,主要是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评分”部分的“10.其他资料/10-3.与技术、商务等评审计分有关的资料”存在漏评或错评问题。

经查,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与技术、商务等评分项材料编入“10.其他资料/10-3.与技术、商务等评审计分有关的资料”中,因开评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模块设置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没有设置相应栏目),投诉人便将这部分资料放置于“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或投标人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栏内,评审委员会对该部分投标资料没有给予评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

目前,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弱电设备采购项目C包(高安十六中十六小音视频等设备)第二次(不见面开标项目) 招标项目已于7月25日重新发布:

项目预算金额:2454004.00元,最高限价:2303900.00元,潜在投标人可于2023年08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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