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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19:31: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WindowsCentral 于 2017-6-4 19:40 编辑

老用户变更套餐新思路,号码和套餐资费互换,条件用户要提供的套餐A,B在系统上支持,只是将号码互换达到互换套餐的目的,将不需要的套餐注销即可。

老用户变更套餐享有自主选择资费的权利,但运营商不这么看。

提供新思路,是否可行,理论上只要对系统改造,就可以实现。

原套餐A想要变更套餐到新套餐B,不改变号码A:
新开新套餐号码B,将套餐B写入号码A,注销号码B,原套餐A变更到号码B,将新套餐号码B的号码变更为号码A,注销号码B,条件是套餐A,B在系统上支持,即使原套餐A不销售,即满足新开卡,又满足变更套餐。

新套餐B想要变更套餐到原套餐A,不改变号码B:新开新套餐号码B,想要享受老的无月租资费,将套餐A写入号码B,注销号码A,新套餐B变更到号码A,将原套餐号码A的号码变更为号码B,注销号码A,条件是套餐A,B在系统上支持,即使原套餐A不销售,即满足新开卡,又满足变更套餐。

套餐变更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第二条 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第四条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 第七条 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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