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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02:1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首先说,为何看不起。

我个人一贯秉持的观点是,任何交易,要公平、公正、双方满意,才称得上是合理的交易。如果因为某些疏漏,造成一方认为吃亏,那么这就不能称得上是公平、公正的交易。不论这个疏漏是主观设定的,还是客观形成的,也不论这个疏漏是感到吃亏的一方造成的,还是没有感到吃亏的一方造成的。

另外,交易双方如何评判是否吃亏。我认为应该这么评判,如果交易的某个商品或服务,在内容或质量相同的前提下,其价格明显低于该商家同期提供的其它同类商品的价格,那么可以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吃亏了。当然,如果有另外的因素,例如基于买家对卖家的重要性,以及历史性贡献,而作出的特别优惠,责可以将此优惠合计在内,再比较其价格。

套用到移动WAP20无限卡事件上去。首先,无限卡即使按3g网速(约1.5Mbps)不限总量、不限地区的使用,其价值也远远超过了20元。与移动同期推出的类似套餐相比较(如任我用),无限卡价值应该不低于每月200元。黑市无限卡被炒到上万元的价格,也反映出该卡的价值远远高出其每月套餐的额度。

那么,有没有考虑到无限卡用户对于运营商特别重要,或者在历史上为运营商发展作出过特别贡献呢?由运营商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无限卡用户的确对推动数据流量消费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考虑到运营商卖的是服务,无限卡用户在早起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当即享受到了无拘无束无限上网的乐趣,考虑到中国移动始终是移动通信市场上份额最大的运营商,无限卡用户也没有明显起到帮助中国移动提升市场份额的作用,那么无限卡用户的历史贡献不应被计算在现在的无限卡优惠价值内。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在当下,无限卡用户和中国移动的交易中,中国移动明显吃亏了。

那么,中国移动何时吃亏呢?是不是一开始就吃亏了呢?

当然不是,一开始无限卡刚推出时,基于的是GPRS网络和WAP网站,用户每个月能够消费的流量很少,因此即使无限,实际上也不会产生太多流量,以至于对网络压力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移动当初推出该卡时,是不会认为自己在该交易中吃亏了的,否则也不会给出20元每月的定价。

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络制式的演进,用户消费的流量越来越多,有两个关键性事件,一个是无限卡用户被准许访问CMNET内容,第二个是无限卡用户被准许使用TD-HSPA网络。这两个事件,前者提供了高流量消费的需求,后者提供了高流量消费的能力,需求与能力一匹配,自然月消费流量就比之前WAP内容+GPRS网络高出很多倍(至少2个数量级了)。

那么为什么移动认为准许无限卡用户访问CMNET内容和使用TD-HSPA网络产生巨大流量,造成自己吃亏了,还要准许无限卡用户这么做呢?这不得不说移动通信网络的技术规模效应了。由于无限卡用户群体数量相比总数而言,还并不是很多。随着WAP网络的淘汰,单独保留CMWAP接入点对于中国移动来说,从设备维护成本上并不划算,因此中国移动被迫选择了合并CMNET与CMWAP接入点。其次由于为了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网络,中国移动选择了最便利用户的三不入网方式,从而造成无法按套餐区分用户是否准许接入TD网络。

由此可以看出,无限卡用户被准许使用CMNET和TD-HSPA网络,不过是钻了中国移动的某些技术漏洞和政策漏洞。当然,考虑到无限卡用户群体的数量,以及TD网络的实际性能,无限卡用户在TD网络下产生的CMNET流量虽然比之前GPRS网络+WAP内容要多很多,但移动还能承受。如果在LTE网络下还允许无限卡用户使用的话,那么产生的流量恐怕就不是中国移动能够承受的了的了,所以中国移动始终拒绝无限卡用户使用LTE网络。

所以,基于交易公平性考虑,我认为在这个交易当中,中国移动吃了哑巴亏,无限卡用户钻了空子,占了便宜。所以我看不起闹事儿的无限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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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下,在目前的TD基站关闭风波中,我为何不看好闹事儿的无限卡用户。

无限卡用户目前提出的关键性依据,就是工信部的某个文件,其中关键的两条,大意是“运营商的公开承诺、宣传视为用户合同的一部分”、“运营商如要变更合同,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能降低”。于是无限卡用户将此当作尚方宝剑,既然被邀请用了3G、用了CMNET,这个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以后再变更合同也不能提供低于此水平的服务。

首先我想说的是,工信部的文件,毕竟与法条还不是一码事。其次,工信部的文件本身描述的是通常的情况,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其措辞不够严谨精确,造成可能存在自相矛盾,以及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

就拿“运营商的公开承诺、宣传视为用户合同的一部分”这一条来说,首先公开承诺、宣传本身就是不严谨的,与合同文本的严谨性、全面性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将其视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如果与原有合同文本存在冲突呢?谁有效呢?合同就是合同,宣传就是宣传,宣传如果能完全代替合同,那么就不需要合同了。当然宣传本身也不能就完全脱离合同,过度夸大甚至不实宣传,也是不行的。所以工信部文件内列入此条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约束运营商,不要不把宣传当回事儿,过度夸大甚至不实宣传。

但如果真的发生了我所说的特殊情况,客户和运营商对宣传存在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就需要工信部出面进行协调,由工信部来评判,具体的某个承诺、宣传是否能够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工信部的态度至关重要。这事儿法院都判不了,因为文件是工信部发出的,解释权也只能在工信部那里。

就无限卡事件而言,那么工信部是否会同意无限卡用户提出的“由于被公开邀请用了3G、用了CMNET,这个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呢?我个人的观点,中国移动一定会跟工信部沟通这个事情。中国移动一定会提出自己的证据,包括出于成本原因需要合并CMNET与CMWAP,出于推广TD的原因需要引入三不政策导致无限卡用户也能使用3G网络,而中国移动本意并不希望无限卡用户使用TD网络访问CMNET内容。由于中国移动必然有充分的数据、案例来证明这一点,那么说服工信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工信部将无限卡用户使用TD网络访问CMNET视为技术漏洞和政策漏洞造成的特例,而不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而出于维护市场秩序考虑,基于前面提到的无限卡用户当前价值与所支付的价格背离很远的前提,工信部也不大可能支持无限卡用户提出的以3G网速使用4G网络访问CMNET内容的做法,因为这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当然更不可能提出让移动重建独立的CMWAP网关,并且长期维持TD网络而不演进升级这种背离发展潮流的做法。

因此,对于不愿意变更套餐的用户,回归本源,由EDGE网络承载,并准许访问CMNET内容,或许是工信部最有可能支持、而中国移动也能接受的一种方案。这种方案已经比最初的GPRS网络承载CMWAP内容对用户更友好,只不过逊于TD-HSPA网络承载CMNET内容。

当然,无限卡用户必然不同意我预测的结果。但是,无限卡用户必然同意我的观点,就是你们能否争取到你们要求的关键性因素,就取决于工信部如何解读它自己发出的那份文件,是站在有利于无限卡用户的这边,还是站在有利于中国移动的那边。工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然会全面衡量各方利益,其说一必然不二。你们要想有结果,就绕不开工信部解释文件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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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专用马甲 + 1 老实讲,我也不看好,但是刁民永远是法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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